| 詳細信息 | |
| 標題 | 咨詢勞動保障監察查處時效的相關規定 |
| 提交日期 | 2025-08-31 21:36:18 |
| 內容 | 常州市天寧區市民咨詢勞動保障監察查處時效的相關規定。 |
| 受理回復 | |
| 回復日期 | 2025-09-09 21:36:18 |
| 回復單位 | 常州市天寧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|
| 回復內容 | 您好: 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》第二十條規定,違反勞動保障法律、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,也未被舉報、投訴的,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。前款規定的期限,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、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;違反勞動保障法律、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,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。 |